鄢某某制造毒品、抢劫、脱逃罪二审改判无期
犯罪嫌疑人鄢某某,1991年10月10日因抢劫罪被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6年4月28日逃脱。2011年4月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2010年,鄢某某获得用麻黄素制造病毒配方后,准备制造冰毒。2011年1月鄢某某伙同周某、李某、周小某、晏某,从成都到石棉县寻找制毒加工点。后鄢某某伙同上述人员在石棉县某地两次公制造半成品液体“冰毒”50公斤,其后将半成品“冰毒”分散至另一地点继续加工,分多次提炼出成品冰毒。2011年,鄢某某等试图在石棉某地在此制造冰毒时被石棉公安局民警挡获。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鄢某某等触犯制造毒品罪,鄢某某脱逃罪,诉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律师担任本案第一被告鄢某某的辩护人,雅安中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鄢某某因触犯制造毒品罪、脱逃罪、数罪并罚抢劫罪,判决鄢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下达后,我方及本案其他被告人局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本案被发回重审后,雅安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开庭时本律师针对雅安市检察院的指控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在对病毒半成品数量认定缺乏相应证据印证,也无证据证实毒品加工成功,指控被告人鄢某某制造半成品毒品达50余公斤没有事实依据;2、本案没有现场挡获毒品,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鄢某某于2011年4月5日制造毒品的行为属犯罪未遂;4、鄢某某具有如实交代、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鄢某某前两次加工行为因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对其第三次行为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鄢某某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