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上诉案改判
男方王某与女方刘某(化名)原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第三方借款20万名义上是用于经营,后因丈夫无力偿还,夫妻双方后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以借款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妻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女方收到判决后,找到本律师,经本人仔细分析,认为应当定性该债务为原丈夫的个人债务的概率较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本人多方收集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成功改判该债务为原丈夫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