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夫妻一方签名的借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李某(女)系朱某(女)的母亲,亦系盛某(男)的岳母,2008年朱某与盛某登记结婚,因操办婚礼急需用钱,于是朱某开口向其母亲李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嗣后,李某分两次将现金20万元出借给了朱某,碍于情面李某未要求其女婿盛某出具借条,但要求其女儿出具了借条,盛某在其借条中未签名。2010年期间,盛某在发给李某的短信中,曾提到“朱某说你资助的20万元是向你借的,您放心我会还的,从小我的父母也是这样教育我的”。
2013年,由于小夫妻俩感情不和,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在诉讼中朱某提及有20万元的对外债务,而盛某否认向李某借款,于是经调解双方离婚,对于20万元的借款法院告知应另案处理。2013年底,李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并将朱某与盛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归还20万元的借款。在庭审中,盛某依然否认借款事实,并称该借款其从来不知,也没有收到过现金,借条是被告朱某与李某恶意串通后补的,要求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原告向法庭举证了经过公证过的短信证据,盛某抗辩其20万元是李某赠与给他们购买房产的款项,而非借款,另一被告朱某对这一借款表示认可。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条中虽然没有盛某的签名,但由于该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操办婚礼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归还。至于从证据角度分析,盛某提出的借条形成时间系后补,由于目前的司法鉴定技术对于笔迹形成的时间尚无法鉴定,所以盛某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对于公证过的短信也是法官下判的有力证据,如果未发生过借款事实,按常理一个正常的自然人不会作出如此的表述,所以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如果假设,本案没有这样一条短信,可能法院的判决结果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法院会根据出借的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用途、甚至采用测慌的方式来甑别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