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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发布日期:2014-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9条)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得进行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80条)
  4、动物园的动物的侵权责任:动物园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5、遗弃、逃逸的动物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不能被随便遗弃。(《侵权责任法》第82条)
  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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