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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不务正业”眼受伤 状告雇主索赔败诉
发布日期:2014-03-05    作者:孙新律师
2012年8月25日, 57岁的钟某 及工友某 某 与雇主蔡某 口头约定,受雇到村里安装变压器并挖沟埋线。一起前往从事劳务活动的除了钟某及某 某 还有一个叫小蔡的小伙子。
到达工作地点后,蔡某 安排好钟某 及某 某 需要完成的工作后便离开了。


当日上午11时左右,大家停工休息时,钟某 去不远处的竹某 里解手。发现竹某 有很多竹笋,便挖了几根回到工作地点。钟某 称,当时自称是蔡某 儿子的小蔡去买盒饭回到工作地点,吃过午饭后,
小蔡安排某 某 继续在原地挖沟埋线,而派钟某 去挖竹笋。大家都没有想到,钟某 挖完竹笋准备收起镐头时,右眼不慎被镐头戳伤。后经鉴定,钟某 眼部为五级伤残。


钟某 出院后多次要求蔡某 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蔡某 对其要求总是回避或拒绝。于是,钟某 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蔡某 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 与蔡某 口头约定安装变压器并挖沟埋线,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钟某 在从事劳务活动的过程中,未经蔡某 授权或劳务安排,在从事与劳务活动无关的挖竹笋活动时致使自己受伤,因该受伤与雇佣劳务无关,
蔡某 不是侵权人,不应由蔡某 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俊文律师意见:


雇工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
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钟某 虽然与被告蔡某 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但钟某 不能证明其受到的伤害是在蔡某 安排的劳务活动中发生的,也没能证明蔡某 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原告钟某 的诉讼主张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刘俊文律师提醒:

广大劳务工作者,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也要注意了解雇主及劳务工作等信息,以便将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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