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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6级伤残 建筑劳务公司判赔14余万元
发布日期:2014-03-04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张某与赵某、河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被告河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主文医疗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22月,原告张某受被告赵某雇佣,在郑州市高新区河南工业大学施工工地接方木。原告在接方木试机器过程中受伤。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一个月后出院。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诉至法院,要求其直接雇佣者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为模板、抹灰、钢筋作业分包壹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资质。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与被告建筑劳务公司就河南工业大学工程劳务施工承包事宜签订合同,被告建设集团公司将上述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建筑劳务公司。被告豫新公司将接方木的活转包给了被告赵某。被告赵某于20122月雇佣原告张秀芳为其接方木。原告张秀芳在20123月在接方木的过程中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被告赵某已支付医疗费16 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201211月,经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鉴定人张某构成六级伤残,需一人护理三个月,右尺桡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约8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起诉至法院。
    律师解读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在接方木的过程中受伤,被告赵某作为雇主,对张某在工作时所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建筑劳务公司明知被告赵某为个人,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条件,而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转包给被告赵某,故被告建筑劳务公司应与被告赵某一起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建筑劳务公司,对原告张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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