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考点案例分析题:民事证据
发布日期:2014-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2009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最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2009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
(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
(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
(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后到庭作证。
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
(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
(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结论。
问题:
(1)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2)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4)本案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提出新证据,应如何确定提出的期限?
(5)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1)原告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也即原告需证明造纸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苗非正常死亡。前者排污水的行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
(2)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
(3)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就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本厂的排污行为与虾苗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第一个证据,只是不能肯定排污与虾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个证据虽然说明工厂排污没有超标,但同样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4)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5)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原告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相应的证据(鉴定人员有徇私舞弊的嫌疑),可能构成鉴定程序违法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开庭后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