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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发布日期:2014-02-28    作者:110网律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7月3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华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张为栋驾驶摩托车经过潮阳区谷饶镇茂新车站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胡智斌驾驶电动车载其前女友张泽铃经过,被告人陈某某与张为栋便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胡智斌和张泽铃,当被害人胡智斌和张泽铃驾车至谷饶镇“奶尾宫”附近时,被告人陈某某便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某过来帮忙准备殴打被害人胡智斌,被告人张某某与另外三名男子(身份不明)驾驶两辆摩托车赶到谷饶镇“奶尾宫”与被告人陈某某会合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便驾驶摩托车追逐被害人张泽铃和胡智斌,在谷饶镇上堡中学路段时将被害人张泽铃和胡智斌的摩托车逼停后,被害人胡智斌跳车逃跑,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到被害人张泽铃的左小腿致其左小腿骨折,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则在谷饶镇时威胸围厂大门口对被害人胡智斌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泽铃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胡智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胡智斌的陈述,被害人张泽铃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美如、陈镇茂、张海宾的证言,证人张为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照片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均作了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张为栋驾驶摩托车经过潮阳区谷饶镇茂新车站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胡智斌驾驶电动车载被告人陈某某的前女友张泽铃经过,被告人陈某某与张为栋便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胡智斌和张泽铃,当被害人胡智斌和张泽铃驾车至谷饶镇“奶尾宫”附近时,被告人陈某某便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某过来帮忙准备殴打被害人胡智斌,被告人张某某与另外三名男子(身份不明)驾驶两辆摩托车赶到谷饶镇“奶尾宫”与被告人陈某某会合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便驾驶摩托车追逐被害人张泽铃和胡智斌,至谷饶镇上堡中学路段时将被害人张泽铃和胡智斌的摩托车逼停后,被害人胡智斌跳车逃跑,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到被害人张泽铃的左小腿致其左小腿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当被害人胡智斌逃进谷饶镇时威胸围厂时,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则冲进厂内对被害人胡智斌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胡智斌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胡智斌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10日21时30分左右,他驾驶电动摩托车载女朋友张泽铃途经谷饶镇茂新车站附近路段时,有1辆摩托车迎面向他们驶来,张泽铃与坐在该摩托车后座的男子对望一眼后将头转向另一侧,该男子对张泽铃说“不用躲”。张泽铃对他说该男子之前想要追求她并骚扰她,叫他赶紧绕路驶。他便驾驶摩托车拐向谷关路向仙波村方向,经过“奶尾宫”庙时,他将车开进庙里停一会,后发觉外面的摩托车越来越多,张泽铃说由她驾驶摩托车并载他往时威针织厂方向,开没多久,后面有几名男子驾驶摩托车追赶他们并有一、二辆摩托车追至他们旁边,还大声叫张泽铃停车,张泽铃继续开到“赛宝”沐足城附近路口,后面的摩托车又追上来,其中一名男子戴着面具大声叫他们停车,张泽铃刹车叫他快跑,他便跳下车跑向时威针织厂,刚跑进厂里,后面一名戴着面具的男子追进来抓住他的衣服往厂外拉,另一名男子拉住他的手也往厂外拉,戴面具的男子还用脚踹他的胸部一下,后保安发现出来制止。

  2、被害人张泽铃的陈述印证了被害人胡智斌的陈述。并陈述在两年前,她和小学同学陈某某确定恋爱关系,但因性格不合而向陈某某提出分手,但陈某某还一直纠缠她。2013年5月10日晚她和胡智斌被追赶过程,她被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压伤左小腿。经她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4号相片的人(陈某某)是驾驶摩托车撞伤她的左脚的人。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3、证人林美如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0日22时多,她接到儿子陈某某的电话称其与人发生纠纷。过一会,陈某某的女朋友张泽铃打电话给她说其被陈某某弄到脚骨折了。她便叫二儿子载她到谷饶镇“赛宝”沐浴城附近找他们,见张泽铃脚流血坐在路边。后她和张泽铃的亲属将张泽铃送医院检查。

  4、证人陈镇茂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0日22时许,他在谷饶镇时威胸围厂门房上班,突然厂里的员工胡智斌冲进厂,后面有一名戴着面具的男子也冲进来抓住胡智斌的手将胡智斌往厂外拉,另一名男子也冲进来将胡智斌往厂外拉,厂门外还有十多名男子。他见状进行制止,该两名男子才放开胡智斌,戴面具的男子用脚踢了胡智斌的胸部一下,他又进行制止,后该伙男子才开着摩托车离开。

  5、证人张为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10日21时许,他驾驶摩托车载着陈某某途经谷饶镇上堡村谷贵路金谷发时,见前面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载着一名女子,陈某某说“泽铃被人载着”,并说张泽铃是其以前的女朋友。他便尾随在张泽铃后面,后陈某某说由其驾驶摩托车并追在张泽铃他们后面,陈某某一边追一边打电话,追至谷饶镇“奶尾宫”处时,遇见“六子”及另四名男子驾驶二辆摩托车,陈某某说泽铃被人载着,“六子”说“蝶落去(指殴打),有事我负责”。随后陈某某叫他不要去了,并打电话叫张海宾来载他,陈某某则开他的摩托车与“六子”他们往“赛宝”足浴方向追赶。张海宾来载他后,他叫张海宾载他去向陈某某要摩托车,至“赛宝”足浴路口路段时,见泽铃的摩托车倒在地上,泽铃坐在地上哭说其脚被陈某某撞到骨折,陈某某则在旁边。后陈某某的母亲及张泽铃的亲属赶到现场,他便回家。经他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6号相片的人(张某某)就是“六子”。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6、证人张海宾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张为栋的证言。

  7、被告人陈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10日21时30分左右,他和张为栋驾驶1辆摩托车途经谷饶镇谷贵路茂新车站路段时,见一名男子骑着1辆电动摩托车载着他的前女友张泽铃,便跟在他们后面。他还打电话纠缠张泽铃叫她还欠他的钱,张泽铃一边应承要还他钱,一边与该名男子开着摩托车快速向前,他便叫张为栋让他开摩托车调头追张泽铃他们,至“奶尾宫”附近路段时,见张泽铃开摩托车载着该名男子,他便打电话叫“六子”帮他出口气,“六子”说要多叫几人。过一会,“六子”及另三名男子驾驶二辆摩托车到“奶尾宫”找他们,他叫张为栋让朋友接其先回去。“六子”说“蝶落去(指殴打张泽铃他们),有事我负责”,尔后“六子”戴着面具和他及其带来的三名男子开摩托车追赶张泽铃他们,至上堡中学路口时,“六子”开着摩托车载一名男子追上张泽铃并大声叫张泽铃停车,还将张泽铃逼停在路边,张泽铃则叫与她一起的男子走,该男子跑向时威厂,张泽铃要拦阻他的摩托车时被他的摩托车保险架撞到左小腿,“六子”和其朋友去追该男子。后张泽铃打电话叫其家属过来,他也打电话叫他的母亲林美如过来,他们将张泽铃送医院检查。经他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12号相片的人(张某某)是帮他追赶、拦截张泽铃并殴打与张泽铃在一起的男子“六子”。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8、被告人张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印证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并供述他追进时威厂打了与张泽铃在一起的男子几下。经他对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一组第3号相片的人(陈某某)是陈某某;第二组第7号相片的人(张为栋)是张为栋。该第一组第3号相片的人经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经他对12张不同女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4号相片的人(张泽铃)是张泽铃。

  9、“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材料,证明2013年5月10日22时28分,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谷饶派出所接群众报称:现有二十多名员工冲进他的工厂(谷饶友源路时威针织厂)闹事。经查,2013年5月10日22时左右,胡智斌骑着1辆电动摩托车载女朋友张泽铃在谷饶镇时威胸围厂附近路段闲逛时,被十多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故意撞倒,张泽铃的脚被撞伤,胡智斌被撞倒后跑进时威胸围厂里面,后还有一名戴着面具的男子和另一名男子追进时威胸围厂里面殴打胡智斌,胡智斌被戴着面具的男子踢了一下胸部和打伤手部。经法医鉴定,张泽铃的伤势为轻伤,胡智斌的伤势为轻微伤。2013年7月9日17时多,该所根据线索抓获涉嫌寻衅滋事的嫌疑人陈某某。同年8月15日14时多抓获涉嫌寻衅滋事的嫌疑人张某某。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发案现场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时威针织厂附近路段。

  11、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摩托车1辆、手机1部。

  12、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3】0525-1、0525-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分别证明张泽铃所受损伤符合交通事故碰撞损伤所致,伤后经医院行X线拍片检查证实其左胫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胡智斌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3、刑事相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1)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分别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7月3日止。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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