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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说难定肖传国“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14-02-1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客体说难定肖传国“寻衅滋事罪”
赵文广
一.案由案情.冤情
案由:
由于使用“昏教授”笔名的肖传国教授2001年向美国《科学》杂志举报方舟子(方是民)抄袭该刊论文,2005年方舟子得知肖传国教授即“昏教授”之后,便利用其境外私人无牌“打假”网站“新语丝”以及任新华社记者的其妻刘菊花替他建立的主媒渠道,对肖传国教授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恶毒攻击和疯狂诽谤,导致肖传国教授未能评上中国科学院院士。期间,肖传国教授曾在武汉打赢过诽谤官司。方舟子不仅未停止对肖传国教授的攻击诽谤,还拒不执行败诉赔偿,被法院强制执行,从“方舟子老婆”刘菊花账户划走四万余元赔偿款。这让方舟子夫妇更加仇恨肖传国教授,勾结主媒记者方玄昌和方舟子私人律师彭剑,对肖传国进行了更加疯狂的诬蔑和诽谤。而肖传国教授在北京起诉方舟子,却未能讨还公道,使肖传国教授极为气愤。

案情:
肖传国教授的亲戚戴某曾因孩子出国之事,受到肖传国教授的资助。戴某听说肖传国教授受到方舟子团伙的疯狂迫害,主动提出要教训教训方舟子和方玄昌。肖传国激于一时气愤未予阻止,但反复关照戴某,打个鼻青脸肿就行了,千万别打残了。肖传国教授还承诺,一旦戴某教训二方成功,肖传国自己会出面承担责任。此后戴某自主出钱雇人,分别打伤了方玄昌和方舟子,但均未构成“轻伤”。方玄昌所受的是“轻微伤”。方舟子则仅受到连“轻微伤”都算不上的表皮擦伤。

冤情:
两方遭殴案告破后,肖传国教授如约向北京警方承认自己要“故意伤害”方舟子和方玄昌,愿意承担责任。肖传国教授的律师程子高亦按“故意伤害”情节替肖传国教授辩护。但由于被害人所受伤害仅为“轻微伤”及表皮擦伤,按照“故意伤害”情节起诉肖传国教授,不过是治安处罚,难以求刑。北京警方向检方提交的起诉意见便由侦讯所获证据显示的涉嫌“故意伤害”,改成了涉嫌“寻衅滋事罪”,检方亦按此莫名其妙的罪名向法院起诉肖传国教授。最终法院就以“寻衅滋事罪”判决肖传国教授“拘役”五个半月,导致肖传国教授本人无法理解,”受害人”二方亦无法认同。

由上述案情看来,北京公检法虽据调查结果未采信方舟子团伙捏造的“雇凶”情节,却屈服于包括美国主流报刊和CCTV在内的国内外舆论的强大压力,不顾法律条款的规定和调查事实“枉法”定罪,使肖传国教授遭受了不应有的“枉法”刑罚,受到了人身、名誉等公民权益的极大伤害。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和肖传国教授基于警方调查的事实所愿意承担的“故意伤害”情节,肖传国教授只能承担“治安处罚”,根本没有接受“刑事处罚”的任何根据和证据。北京公检法“枉法”刑求肖传国教授,“依法办案”和“依据事实办案”的“普世性”司法办案原则荡然无存,法律的尊严何在?执法机关的尊严何在?岂非北京公检法的莫大耻辱?
目前肖传国教授已向北京市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诉,要求纠正法院对他的不公正判决,纠正冤狱,还他公道。希望北京法院能够知耻而勇,不要再闹“枉法”的笑话,以恢复法律和北京执法机关的尊严。否则,法律的尊严扫地,执法机关的尊严扫地,必将贻害无穷。
二.肖方阵营.亲属.律师如何应对
(一).方氏个人媒体集团对付肖传国的三步曲
a、付款主流媒体,以指责肖氏反射弧是造假为新闻由头,映衬出方舟子打假“为民除害”的光辉形象。
b、以资助方式挑动手术后未达到预期原因患者去医闹,在“公益律师”彭剑的专业策应下,向媒体展示“证据”。
c、借助大批网络职业水军、ID,从新闻留言、微博、博客、BBS全面围剿任何一位对方氏个人媒体集团有异议的人士,并配上方舟子、彭剑的律师函恐吓,达到国内外出现有人敢怒却不敢言的现象。
表面看,肖传国再牛,也弧掌难鸣!但肖传国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在其正义感召下.一些国内主流媒体及记者(如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网络媒体,).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如国际著名生命科学家刘实),著名教授(如北大哲学系教授刘华杰),博士(亦明)社会知名人士,(上海编剧赵华),律师教授(文光)纷纷站出来为肖传国教授鸣不平.他们以前并不是方舟子揭露和批评过的对象,然而为了正义,为了中国法制进程美好的明天,不惜放下手头的重要工作勇敢地站出来参与到抨击方氏集团的战斗中.
(二).知识分之精英阵营如何应对方氏集团的挑战
a.世界著名生命科学家刘实已老熟人身份揭方舟子老底
b.博士亦明十年卧心尝胆掏方氏阴暗老螬
c.北大哲学教授刘华杰不惜屈尊迎接”罪犯”肖传国出狱
d.上海红楼梦电视编剧赵华举反基因大旗揭”伪科汉奸”方舟子”卖国求容”嘴脸.
e.教授律师文光不远千里指导肖传国家属依法应对方氏集团迫害
三.判后社会效应及当事人态度
此案判决后作为受害人的二方和作为加害人的肖传国均不服,对一审,二审同时提起了上诉和申诉.
二方上诉申诉理由:
一.原审适用法律有误、判定罪名明显错误。二.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三.原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案情、部分事实不清 四.原审量刑畸轻,严重背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五.原审对重要案情事实的定性有误。六.二审未如实记载我方提交二审证据材料的情况。七.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且一审违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程序、二审无视我方提供的证据;若不及时纠正原审裁判,势必将造成更为恶劣的不良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声誉,故强烈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肖传国及律师上诉的理由大概有四点:第一、本案一审判决的程序存在错误,此案被认为具有重大影响,实际上是被舆论广泛关注或者炒作的一个案件,不应该适用这一程序。其次,这个案件无论是肖传国,还是辩护人,还是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所作的辩护都是无罪辩护。因为作为伤害罪,他的伤害的后果是轻微伤的话,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正常程序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台,鉴定结果是轻微伤之后由公安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法律依据是《治安处罚法》。辩护人以及被告人都作无罪辩护,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已经不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
肖传国我从没犯罪,更没“认罪”。所谓“十万买凶伤人”,‘雇凶伤人”均属造谣、诽谤。详细内情待我将手头一些国内外病人来信回复完毕后向大家公布。 中国的法律也就是个笑话。中国的媒体也就是个笑话。
四.律师.专家观点
1.客体说难定肖传国“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指控的两起伤害和闹事行为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律特征:1.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而且在该罪的构成中以侵犯公共秩序为主.但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如果说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有所侵害,这是事实.但对公共秩序的侵害则与法律规定的侵害是不相符的,达不到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也没有造成刑法293条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2.被告的行为均事出有因,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即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或用寻衅滋事来开心取乐,即故意和公然向社会秩序挑战.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公然向社会秩序挑战和随意殴打他人,而肖是在十年与方的争斗,穷尽一切手段,包括法律救济也无法阻止,是非无法解决情况下才出此下策的,是不得已为保护其人身权益而进行的不法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随意性.3.客观方面达不到法定入罪程度和情节,第一起为轻微伤,第二起未伤,就检察机关指控的每一期犯罪单独来衡量却有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但我国刑法规定只有社会危害性(即所侵犯的客体社会秩序)达到严重程度时才处以刑罚,法学教授律师文光表示,因为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如果起诉意见为故意伤害,法院可能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属自诉案件范围且为轻微伤))亲属可要求立即放人,或取保侯审。“警方以寻衅滋事罪提交起诉意见,(明显有牵强附会之嫌),可能目的正是为了法院能够追究肖传国的刑事责任。”北京警方“骑墙定罪”,最终将骑虎难下。根据现有证据定不了故意伤害罪,放人成了笑话。关一段等于变相惩罚,难、难、难,最终来个“骑墙定罪”“寻衅滋事罪”,而检察院来个顺水放船看你法院怎么办?
2.肖传国违法但未犯罪
肖传国违法但未犯罪。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一个最高原则,也是法制原则,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不能把一般的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敌我矛盾,把一般的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肖案故有其特殊性,是在社会规则缺失或社会公器未发挥作用的前提下产生的,社会也应承担相当的责任,而不能将责任全部归与个人。“寻衅滋事”是把社会作为受害者,而社会在这一领域无规则或无所作为,因此其受到的损害是有限的,在此案中方只是对象而不是刑法的客体。
作者简介:赵文广、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庆阳市仲裁员。主要从事经济法、律师学教学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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