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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犯罪量刑起点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02-26    作者:梁会朝律师
       刑事犯罪具体个案中,量刑起点所考虑的因素一般都是一些酌定的、情节比较轻微的量刑因素,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已经考虑的因素,一般不再单独作为量刑情节或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时考虑。但是对于一些法定的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量刑因素,就应当单独作为量刑情节或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时考虑,这样才能防止同一事实情节重复评价,保证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与其罪责相符。
        比如,在强奸罪中强奸对象是幼女的,此情节应当作为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事实,而不能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又如,强奸致人轻伤的,也应当作为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事实,不能再作为确定量刑起点高低的因素。
        至于具体哪些应当作为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事实,哪些应当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我们可以参照《量刑指导意见》针对具体个罪的具体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准确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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