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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文化、教育权利
发布日期:2014-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受教育的权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文化权利和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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