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教育的权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文化权利和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