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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初二女生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获刑7年
发布日期:2014-02-25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王维鹏 孙居芳) 河南省辉县市一名19岁的男子李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13岁的初二女生侯某,二人见面后开始“谈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2月2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本以为“双方两厢情愿,应该没事”的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3年9月,时年19岁的李某通过QQ认识了侯某。通过聊天,李某了解到侯某就住在邻村,相隔不远,没过几天便相约见面。10月10日,二人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侯某告诉李某,自己13岁,正在上初二。10月18日、10月27日、10月28日,李某先后在自己家、宾馆和侯某发生3次性关系。在庭审现场,当被问到自己当时知不知道已经犯强奸罪时,李某说:“我觉得双方两厢情愿,应该没事,就没想那么多。”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侯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与侯某发生性关系,给侯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在我国,十四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认定其同意无效,对行为人的行为仍视为强奸。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认定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主观明知问题的总原则。本案中,李某作为成年人,明知侯某未满十四周岁,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引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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