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处罚法复习指导:行政处罚的无效与不成立
发布日期:2014-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行政处罚的无效。
以下行政处罚无效:
(1)没有法定依据的;
(2)不遵守法定程序的。(第3条)
2. 行政处罚的不成立。
以下行政处罚不成立:
作出处罚决定之前,(1)未履行告知义务;(2)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第41条)
对于依法无效和不成立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
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第(三)项,行政处罚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不适用撤销判决的理由是,行政处罚依法不成立或自始无效,法院无从撤销,只能依法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例】
1.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2/45)
A.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答案:C
2.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2年卷二多选第75题)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