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处罚法复习指导:治安管理调解制度
发布日期:2014-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特殊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某些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适用范围。并非所有治安案件都适用调解处理,能够加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具备三方主体。对于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平等主体之间引起的民间纠纷,其中情节较轻者,公安机关可以作为第三者居中调解。
2. 调解的效力。经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对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调解影响行政处罚的作出:
(1)调解成功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2)调解未成功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恢复处罚程序;注意,由于调解未成功,所以当事人双方的民事争议没有解决,此时公安机关存在一个告知义务,即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调解不是处理治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例题】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7年卷二不定项第91题)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