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离职后发现怀孕可恢复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4-02-14    作者:杨晓波律师
   最近反复接到几个关于员工合同期内怀孕的问题,发现企业普遍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员工怀孕企业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怀孕就不能解除,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并不在于员工是否怀孕,而在于是否严重失职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对此,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在劳动过程中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包括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一般准则和具体岗位对劳动者的特殊要求。劳动者在某阶段的表现或某项具体行为不符合其应尽职责和基本要求的可以被认定为失职。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认定员工行为构成失职、造成损失且损失程度足够重大。故,。“三期”女职工符合以上情形,劳动关系仍然是可以解除的。
     那  么如果员工如果发现怀孕和企业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后因觉得怀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
  
    」首先,“三期”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但是公司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
    此外,法律也不禁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解约是出于重大误解等情形。所以劳动者在签署合同解约时下笔要慎之又慎,否则事后反悔往往无法得到法律认可。
     其次: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已经确诊怀孕,但员工在明知自己怀孕情况下仍与医药检测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视为员工对行使权利作出的放弃处分,该处分是员工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