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履行了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案情:
2013年4月S先生通过老乡介绍,在G处为G开半挂式货车。2013年10月S在例行工作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脚后骨骨折。事后,S没有报警,没有告知大货车的挂靠单位,而是电话通知老板G,并自己找家人将自己送到了医院。事后,老板G为S支付了医疗费,并且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再一次性支付S人民币1.5万元,用于后期的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并且双方一次性终结。
案件接待:
2013年10月,也就是调解书签订后的几天,当事人拿着协议来到律所找到我,向我诉说了整个案件的经过,表示现在有点后悔,因为他的伤势恢复不是很好,以后可能开不了大车。希望我们再为他争取一点赔偿。
案件结果:经过诉讼,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诉求,G再支付S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
案件评析:
1、人身损害的案件,在当事人自行调解后,能否推翻原有的调解协议。这个就是需要看调解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
显示公平怎么判断,一般是从实际赔偿状况来说,若是受害者明显已经达到伤残了,赔偿方只赔偿了相应的医疗费,而其余的相关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都没有提及,尤为的显失公平。一般我们以实际损失超出了赔偿额的30%来衡量,是否确实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怎么判断,即受害者对赔偿金以及赔偿细节存在误区,以至于实际赔偿后比实际损失少出很多。
2、本案中还一个问题就是,本案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个需要去判断,在现实案件中,有些走劳动关系,有些直接走雇佣关系,关键是要有证据去佐证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