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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2013-05-07    作者:王振兴律师
 甲雇佣乙为其施工,在施工工程中乙出现人身伤害,现甲愿一次性支付给乙10万元私了,以后不再追究甲的任何责任。当即乙答应并签下了赔偿协议。事后,因病情严重,鉴定为5级伤残,现乙反悔,将甲告上法庭,此案该如何处理?   简析:
  目前法律规定只有两种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反悔。一种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反悔。另一种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反悔。那么本案应如何处理呢?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但是我们能否就简单的适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来判定其无效呢?我认为不能。我们首先应当正确理解法条,53条的意思是:如果合同中出现下列(一)、(二)情况,该条款无效。那有两点要注意,第一点此规定是条款无效而不是合同无效,条款效力不及于合同全部。第二点(一)、(二)的情况举例来说就是合同中出现“你在我这工作你工伤了我可不负责”或“就算我防护措施不好,你的损失自负”之类的条文,你可以揣摩一下条文针对的是那种社会现象。主要是遏制弱势群体签订不平等合同带来的不利。此条款之立法目的在于限制合同屡行之前排除自己责任的行为,而非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再按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原本是雇佣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之间影响到责任分摊),那么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被雇佣人在工作时自己受到的伤害应该按照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摊。再按甲乙之间的协议,我认为应该算是民法中的和解协议,双方你情我愿,并不是《合同法》53条的立法利益所在。而且《合同法》53条调整的事合同签订前的双方关系,而案例中的协议是时候和解,两个东西还是有差别的。所以说不能使用该条款,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假设二,如果甲答应一次性支付后,但是甲在规定期限内仅仅付给了乙5万余元,并未完全履行,那么如何处理?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当事人又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该调解协议无效。应该讲,《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就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后有条件反悔的法律依据。具体的条件是:一是必须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这种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订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建立在民事侵权的基础之上,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合同之债,就债再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反悔。二是协议履行义务主体必须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如果协议履行义务主体不履行,赔偿权利人可以反悔。三是协议约定不明的。如如出现了假设的第二种情形,为完全履行,则该赔偿协议无效,可以反悔。
  我们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反悔的时间问题。从第89条规定来看,法律含义的背后是承认当事人可以对自行达成调解的协议进行反悔,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后至调解书签收前是可以反悔的,那么当事人在自行达成调解的协议上签字后至实际履行前也应该是可以反悔的。
  假设三,在赔偿协议中约定,一次性赔偿乙10万元,对其他赔偿项目未作约定,那么如何处理?我认为当事人笼统地达成一次性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没有分项列出各项赔偿金额的,且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认为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置,只要其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权利的滥用,对其行为法律应予认定有效。当事人反悔的,符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应不予以支持。因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但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能导致无效或效力待定情形的,则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撤销权来否认此赔偿协议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期限为一年,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也应该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申请撤销;如果没有申请撤销,则一次性处理包含了依法应当赔偿的所有项目,赔偿未涉部分视为当事人已经弃权。即自行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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