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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4-02-08    作者:杜凯律师
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分析 
                      
【案例】
王某借给田某5万元,多次索要无果,于200941920时许伙同吴某、刘某、江某、唐某将田某带到茶馆、宾馆,非法限制田某人身自由,采取泼水、殴打等威胁手段,逼迫田某还债,田某将密码说出支付王某1.6万元,后于20094228时将田某释放。后鉴定田某构成轻伤。江某同另案犯宏某为他人索要赌债将郭某拘禁31个小时。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江某抓住。刘某在家人劝说下投案自首。
杜凯律师分析:
⒈量刑起点
本案王某、江某、刘某、吴某、唐某五人为向田某索要债务,共同限制田某人身自由60小时,并对田某泼水、殴打,五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⒉具体量刑分析
王某的起点刑为12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王某的拟宣告刑为12个月×(1+20%-5%=13.8个月。
吴某的起点为10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15%,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吴某的拟宣告刑为10个月×(1+15%-5%=11个月
江某的起点为14个月(因江某拘禁2个人),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江某的拟宣告刑为14个月×(1+20%-5%=16.1个月
刘某的起点为12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30%,所以对于刘某的拟宣告刑为12个月×(1+20%-5%-30%=10.8个月
唐某的起点为8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1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立功情节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刘某的拟宣告刑为8个月×(1+10%-5%-50%=8个月
⒊最终量刑
被告人姓名
    量刑情节
原判量刑
量刑分析结果
王某
主犯、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疑提起者
13.8个月
12个月
吴某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协助者
11个月
11个月
江某
参与两起、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16.1个月
14个月
刘某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首
10.8个月
10个月
唐某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立功
8个月
8个月
【杜凯律师总结非法拘禁罪】
现如今借款案件频发,城中村中的暴发户、做生意的、一些公务员等,都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进行私下的借贷。进而出现一些借款者不能按时还款的现象,如果借款者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将借款人关押,甚至殴打,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现将非法拘禁罪案件的法律规定、表现形式、量刑等整理和分析如下:
一 、非法拘禁是什么意思
非法拘禁,是指以关押、禁闭、非法拘留、非法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 、非法拘禁的表现形式
非法拘禁一般表现为:一种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如关押、捆绑;一种表现为间接束缚一个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其不能或者难以离开、逃出。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即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比如:主观上想拘禁妇女,将正在洗澡妇女的衣物那走,使妇女因羞耻而不能出去。
三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⑶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⑷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⑸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⑹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⑺其它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量 刑 起 点
量 刑 情 节
        起 刑 点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
1人重伤的
3年至4年有期徒刑
1人死亡的
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
                基准刑的确定
在量刑起点确定后,再根据拘禁时间、次数、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案件事实确定增加刑法量。
五 、增加非法拘禁罪量刑的情节
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为:㈠拘禁的次数;㈡拘禁的人数;㈢拘禁的后果;㈣拘禁的后果。
六 、非法拘禁罪减轻情节
特别针对非法拘禁罪的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维护自身权益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它减刑情节为:㈠从犯。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㈡自首。对于自首情节,要考虑自首的时间、方式、罪行的轻重、动机以及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罪行等的情况,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㈢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㈣当庭自愿认罪的。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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