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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委托财会人员协助行使知情权纠纷案【学习札记26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61 汪某
发布日期:2014-02-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股东委托财会人员协助行使知情权纠纷案【学习札记26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61汪某某诉武进某设备公司股东委托财会人员协助行使知情权纠纷案(2013参阅案例33号)
【裁判摘要】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票据根册薄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股东本人可能很难鉴别其真实可靠、完整合法,这是委托专业人员协助行使知情权的现实基础。公司法规定知情权是对股东权利的保护而非限制或剥夺,因此,股东委托财会人员协助行使知情权符合立法目的。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26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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