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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争取不起诉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14-02-06    作者:刘存权律师
为一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争取不起诉获得成功
江公江海诉字【2013】第136号起诉意见书
案情:1、蓝某于20104月至20113月期间,利用担任江门某电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截留其他公司交付江门某电子公司的货款,分别侵占了某金益电子厂交付的6848元、某金冠电子厂交付的货款38285元、某腾亮电子厂交付的货款33979元、某永鑫电子厂交付的货款6734元、某石鹏电子厂交付的货款3360元、某华兴电子厂交付的货款4326元和某畅通公司交付的货款24169元,以上共计侵占公司人民币117701元。
2、蓝某于20134月至6月期间,在江门通过互联网与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的李某做电路板生意一批,预先收取货款37400元。2013521日发货12件价值8000元。后因大意下错订单导致废品,余下29400元货没有发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
蓝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网上通缉,后在广西家乡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3710日被江门市江海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388日被江海区公安机关逮捕,2013107日被江海区公安机关以江公江海诉字【2013】第136号起诉意见书移交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蓝某的家属委托刘存权律师作为辩护人,刘存权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蓝某,了解到本案事出有因,蓝某是因为父亲、妻子均需要治病,小孩又急需救治,当时和公司老板关系又非常的好,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暂时挪用了公司的资金,因此该挪用的起因具有特殊性,而且没有非法侵占的目的,充其量最多也属于挪用资金。在被公司发现之前就主动向公司老板汇报挪用过公司的资金,之后双方均同意签订了借条,此时已由挪用资金转变为借贷关系,也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有关蓝某在齐齐哈尔市涉嫌诈骗一案,蓝某并没有非法骗取钱财的目的,而且蓝某已依约定送了一部分货,后来只是交易的货品质量有问题,暂时无法交付,只是普通的买卖纠纷,而且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也已经谅解。刘存权律师还协同蓝某的家属共同收集各项证据,例如到江门妇幼医院收集其小孩的住院手术等病例,其家乡的医院也提供了其父亲的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等证明来作为刘存权律师提出的挪用资金主要是事出有因的证据。还组织了被害人调解工作,被害人也愿意出具了谅解书。于20131028向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书和相关的证据,后江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该不起诉意见,将其不起诉无罪释放。
 
关于犯罪嫌疑人蓝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一案
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蓝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刘存权作为其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一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我们接受指派后,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蓝某。现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特向贵院提出可不予起诉的法律建议,供贵院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蓝某主观上没有侵占公司资金的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属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
1蓝某并没有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动机。蓝某由于小孩急需住院救治,家庭经济困难,一时无法筹集到资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借用了公司的资金。
2、事后,蓝某也及时的向公司领导主动汇报表示了小孩患有重大疾病,急需住院救治,所以暂时无法还给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欠条。(详见德顺公司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这已足已证明蓝某是没有非法侵占的动机的。强调一点的是蓝某是在被公司发现之前已经主动报告。
3、蓝某的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因为蓝某的主观上,一直都是认为只是暂时借用了公司的资金,并且签订了借条,后因公司老板追得紧,逼于无奈,一时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辞职离开的,因此本案明显属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
二、犯罪嫌疑人蓝某的行为具有特殊性,不具备完整意义的职务侵占。
1、蓝某是因为父亲、妻子均需要治病,小孩又急需救治,当时和公司老板关系又非常的好,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暂时挪用了公司的资金,因此该挪用的起因具有特殊性。
2、蓝某并没有非法侵占的目的,充其量最多也属于挪用资金。而且挪用之后及时的和公司老板反映了挪用的事实,因此蓝某的挪用行为也比较特殊。
3、蓝某在被公司发现之前就主动向公司老板汇报挪用过公司的资金,之后双方均同意签订了借条,此时已由挪用资金转变为借贷关系,也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典型的职务侵占罪在情节上有较大的区别,望贵院对上述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三、犯罪嫌疑人蓝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已经积极还清公司的损失,得到了公司的谅解并声明不追究蓝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可不予起诉。
犯罪嫌疑人蓝某主动赔偿的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公司为犯罪嫌疑人的蓝某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并表示不再追究蓝某的刑事责任。
四、有关蓝某在齐齐哈尔市涉嫌诈骗一案,只是一般的买卖经济纠纷,而且公安机关也并无以该罪名起诉,蓝某的家属也已经还清欠款,对方公司也已撤案。蓝某并没有非法骗取钱财的目的,而且蓝某已依约定送了一部分货,后来只是交易的货品质量有问题,暂时无法交付,有代加工人等证言足以证实,因此明显只是普通的买卖纠纷。
五、退一万步讲,犯罪嫌疑人蓝某即使涉嫌犯罪,但其情况特殊,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又无前科劣迹,继续犯罪和妨碍刑事侦查的可能性不大,对社会危险性不大。而且蓝某家庭经济贫困,有患重大疾病的父亲、妻子以及小孩都需要蓝某的照顾,因此也建议先将其取保候审。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蓝某并无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故意,其在被公司发现之前已经将挪用资金的情况汇报给公司,并且签订了借条,属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本案的起因在于救治患疾病的儿子,其行为具有特殊性,尚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职务侵占。在案发后,也已取得了报案人的谅解。因此,蓝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辩护人据此恳请贵院结合本案实情,给犯罪嫌疑人蓝某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请批准!
此致。
犯罪嫌疑人蓝某的辩护人:
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
    师:刘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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