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认定
职务侵占罪认定
——王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侵吞非法占有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黄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8)黄刑初字第484号
【审级程序I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10月29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1辑(总第55辑)
裁判规则:
利用负责公司日常销售管理和营业款汇集解交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司 的销售营业款、客户支付的货款等款项予以侵吞,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贸易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分公司日常销售管理和 营业款汇集解交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分公司的销售营业款、客户支付的货款、 本公司委托其支付给其他公司的购货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予以侵吞。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本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 人自愿认罪,并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尚 有侵吞的赃款未全部退赔的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