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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
——贺x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铁路车站聘用窃取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贺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4集(总第57集)
裁判规则:
担任某铁路车站聘用的委外装卸工期间,利用其当班装卸旅客托运的行 李、包裹的职务便利,多次窃取旅客托运的物品,价值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某铁路车站聘用的委外装卸工期间,利用其当班装卸旅客 托运的行李、包襄的职务便利,多次窃取旅客托运的物品,共计价值4. 5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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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虽为某铁路车站聘用的委外装卸工,但其与某铁路车站已形成事 

实劳动关系,依法应认定为铁路公司的职工,故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 ;且被告人对铁路车站内的货物具有管理权,其亦利用其当班管理该财物的 职务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故可认定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侵占财 产。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其构成职务 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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