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标准
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标准
——王XX、张X X盗窃案
关键词:共同犯罪既遂盗窃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12月26日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张x 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 年第4辑(总第42辑)
裁判规则:
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 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合谋釆用撬锁入室的手段盗窃现金180元、物品一宗(价值436 元)以及金额为4万元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无密码)一个,被告人张x x当 时并不同意取出存折存款。后被告人王XX隐瞒被告人张x x取出所盗存折 存款并据为己有。被告人张x x对此并不知情,对盗窃的钱物,张x x也未
分赃。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裁判理由:
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 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民的私有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 X虽未参与盗取存折存 款,但其未有效阻止共同犯罪中的另一共犯王XX的行为,因而也应为王XX的行为承担责任。故本案中的二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既遂,其共同犯罪数额 应认定包括该4万元存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二款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 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 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