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认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认定
——高x等抢劫案
关键词:勒索绑架抢劫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4)包刑初字第73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5月8日
I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洪x、吴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栽判规则:
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不归还人质相要 挟,勒令交钱赎人,构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
基本案情:
三被告人伙同他人预谋搞钱,在查看了被害人的租住处后,携带两把砍刀 将刚下班的被害人强行拖上出租车带至旅馆房间,尔后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 抢得财物又逼迫其打电话给男朋友,要求汇款到被害人的存折上,直至被害人 男朋友打电话告知被害人钱已汇到,被告人从银行卡内取出钱后才放走被 害人。
争议要点:
据此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绑架罪还是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裁判理由:
绑架罪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将他 人劫持,以杀害、杀伤、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交钱赎人。 从被害人及证人均未表达行为以人质相要挟,受到双重勒索,因而缺乏勒索财 物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在实施犯罪的方式上,行为人在暴力、胁迫后立即强 行劫取受害人随身财物,并轮番胁迫受害人,继续索要银行卡、取钱,非法状态 持续的时间较长,受害人也失去了行动自由,伹用银行卡取现金的行为与先前 暴力、胁迫手段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此行为是当场劫财行为的自然 延续。故其行为只能构成抢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
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