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性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性
张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聚众斗殴主观故意故意伤害累犯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4集(总第69集)
裁判规则: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只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但造成他人死亡的,应以 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莫仁与程XX店铺的服务员发生争执,遭到程XX等人殴打后离开。程XX找到上诉人等人守候在店铺以防莫X报复。莫X请求被害人出面为其讨要医药费,被害人纠集10余人与上诉人等人发生争斗,在争斗过程中,上诉人持匕首刺伤被害人股动脉等处,其他人连砍被害人背部数刀,被害人因失血性 休克死亡。上诉人曾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2004年刑满释放。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裁判理由:
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不成立聚众斗殴罪,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行为上其刺伤被害人的位置为左腿,可以认定上诉人并不想杀害被害人, 而只是想刺伤被害人,上诉人只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上诉 人曾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2004年刑满释放,2006年上诉人实施的故意伤害 被害人行为应成立累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 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