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于xx、戴x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共同犯罪犯罪证据从犯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3年4月17日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于xx、戴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2集(总第49集)
裁判规则:
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与他人共谋杀害丈夫,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 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于xx因与被害人夫妻关系不睦,外出打工期间与上诉人戴xx相识后同居。上诉人于xx因离婚不成,与上诉人戴xx预谋杀害被害人。上诉人于xx待被害人酒醉后,乘机将碾碎的安眠药冲兑在水杯中让 被害人喝下,上诉人于xx怕药物起不到作用,指使上诉人戴xx将她的儿子带出屋外。上诉人于xx用毛中紧勒被害人的脖子,用双手掐其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诉人戴xx见被害人死亡后,将上诉人于xx使用 的毛巾扔掉。
争议要点:
上诉人于xx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戴xx能否构成故意 杀人共犯。
裁判理由:
上诉人于xx为达到与上诉人戴xx结婚生活的目的,使用安眠药迷晕 被害人,又用毛巾勒、手掐压被害人颈部,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 人罪。上诉人戴xx在明知上诉人于xx要害死被害人,在事前准备阶段与 其一起去药店买安眠药。事中实施阶段,又听从上诉人于xx的指使,将其儿子带离现场,以便于上诉人于爱银顺利实施犯罪。事后,又隐匿犯罪证据,将 作案用的毛巾带离现场并扔掉。上诉人戴xx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具备了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构成了故意杀人共同 犯罪,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斯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