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自杀的行为认定
.帮助自杀的行为认定
——夏xx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自杀意图帮助自杀明知放任故意杀人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乌中刑初字第219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11月19日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1辑(总第55辑)
裁判规则:
帮助具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原配夫妻,夫妻关系一直融洽。被告人因在结冰的路上行走时滑倒,致一条腿折断。此后,被害人陷入伤痛之中,加之面临经济困难,产生自杀念头。被告在劝说被害人打消轻生念头没有效果之后,在眼前艰难处境的压力下也产生不想活的念头,便与被害人相约自杀。被告人在帮助 被害人自杀成功后,为避免连累房东,遂打消了自杀念头,主动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害人早已有自杀意图,被告人帮助被害人自 杀,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帮助行为会出现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对该危害后果持 放任态度,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其积极主动地帮助被 害人自杀,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的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