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涂xx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牟利冒充骗取财物招摇撞骗
【案 由】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13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2月28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涂xx(原审被告人)
裁判规则: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冒充现役武警消防工作人员骗取公民财物,构成冒充 军人招摇撞骗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叶xx、李xx(均巳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由李xx驾驶 假牌号的桑塔纳普通型小客车,手持对讲机,胸挂“工作证”,冒充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某市消防总队安全检测中心和安全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多家 个体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饮食店进行检查,以缴纳办证费、罚款、管理费等为 名,共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7000余元,并开具假的“消防服务中心统一票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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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要点:
对于上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上诉人伙同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现役武警消防工作人员骗 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参与 了所有的共同犯罪,并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与其他涉案犯罪人并无主次之 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