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认定
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认定
——谢xx等人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上诉案
关键词:徇私舞弊监外执行减刑
【案 由】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审判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8月16日
【公诉机关】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于xx、谢xx、汪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年第3期(总第86期)
裁判规则:
对不符合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采取虚报、编造事实的手段,致 使该罪犯被两次大幅度减刑和保外就医,且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并造成 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
基本案情:
谢xx在任监狱长期间,收受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邹xx的贿赂, 指使时任该监狱副监狱长的汪xx和时任该监狱监区长的上诉人于xx釆取 虚报和夸大事实的手段,编造邹xx有检举和立功情况材料,致使邹xx获得 两次减刑。此后,三上诉人又为邹xx编造保外就医的假材料,致使邹xx被 决定保外就医2个月。邹xx因重新犯罪被收监后,谢xx、汪xx并未采取 严格监管措施,致使邹xx被他人带出监狱长期脱逃。谢xx收贿54万元, 汪xx、于xx分别收贿1万元。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上诉人谢xx、汪xx、于xx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条 件的罪犯,采取虚报、编造事实的手段,为在押罪犯呈报减刑和办理保外就医, 致使罪犯邹xx被两次大幅度减刑和保外就医,且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 并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情 节严重。
邹xx因涉嫌重新犯罪被收监后,由于谢xx、汪xx严重不负责任,致 使邹xx被他人带出监狱长期脱逃,同时又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利 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构成受賄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四百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