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取保候审的认定
违规取保候审的认定
——潘xx徇私枉法上诉案
关镜词:取保候审违规牟取私利徇私枉法
【案 由】徇私枉法罪
【审判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渝二中刑二终字第13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11月1日
【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潘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司法工作人员,为牟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将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不应当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致使犯罪嫌疑人实际脱离侦控逃跑,构成徇 私枉法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任某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期间,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钱财,故意违背 事实为其开脱罪责,让犯罪嫌疑人亲属给被害人钱,让被害人出具强奸不成 立、是自愿、再不追究此案的申请,上诉人根据该申请向该案的承办人提出取 保候审。上诉人还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取保 候审,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未能受到刑事追究。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甭构成拘私枉法罪。
裁判理由:
关于徇私枉法罪中的枉法行为,包括在刑事追诉活动中的枉法行为和在 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行为。在刑事追诉活动中的枉法行为,是指在立案、侦 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活动中违反法律或规定的作为、不作为或变相 的作为、不作为等行为。包括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不应当变 更强制措施而变更强制措施等,均属枉法行为。
本案上诉人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已涉嫌暴力犯罪、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不能 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将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不应当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要 件。上诉人的徇私枉法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 期间脱离实际侦控而逃跑、至今不能受到刑事追诉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构 成徇私枉法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
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 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 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