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劳动者工资数额认定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的证人已经证明4原告2008年期间通过现金的方式领取工资待遇,并且领取工资时,4原告在工资花名册上签了字,实际工资领取数额和4原告的诉求一直,根据该通知的举证规则规定,被告应当提供4原告原始签字的工资花名册而不是自己制作的工资表,此工资表从性质上属于当事人陈述,不是客观的书证,并且公章也是事后补盖的,根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数额。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因被告无法提供原告签字的原始工资表,认可了原告方陈述的工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