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陈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案例
宁波陈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9日20时15分许,方某驾驶浙BXXXX轿车在宁波环城西路由北往南驶至段塘西路口南侧人行横道附近时,该车车头与在该处自东向西通过路口的陈某(在人行横道附近通过,而非在人行横道上)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脑部严重受伤。后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陷入深度昏迷状态(俗称植物人)。
2010年11月11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曙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中方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家人对此认定书不服,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来咨询李律师相关的事宜,建议其向宁波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申请复核。2010年12月13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
【办案过程】
2011年4月20日,陈某家人到律师楼办理委托手续。律师团队帮助其联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等。律师团队开始了调查取证、收集资料的工作,准备了详细的材料之后,帮助陈某开始书写诉状、列举赔偿项目、计算赔偿数额等工作。 本案中,需要调取的证据较多,而且因陈某伤情严重,伤残级别较高,需要计算的项目较为繁杂,需要办案律师细心计算。
2011年5月19日,陈某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向法院起诉方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各项赔偿为300余万元。2011年6月30日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就证据、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后又经过第二次开庭、第三次开庭宣判,该案才最终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方的大部分诉请190余万元。对于后续医疗费部分的诉请,法院以“原告目前尚在医院住院治疗,应以医疗机构实际发生为准,固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为由,未支持该部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