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财产隐匿之房产隐匿
离婚过程中财产隐匿之房产隐匿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关于房产一般隐匿方式:
一、房产隐匿
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没有蛛丝马迹可查,还要设想是否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还要密切注意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出租的可能性。
二、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虽然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
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比如,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交易行为可能无效。
三、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发现这种情况的重点是查询到出资线索。资金流向如果能够证明,即使其购买的房产在他人名下,也可以主张分割该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