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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4-01-05    作者:孙新律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自由选择:
    同时复议和诉讼:先受理的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二选一;
    原则上只申请一次复议(省部级自我管辖的,可再向国务院申请二次复议);
    已经起诉的,不得再申请。
2、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认为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已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有关纳税争议的行政征收;
    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选择但终局:
    对中国公民出入境的行政拘留;
    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罚款和拘留;
    被申请人是省部级单位,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4、复议终局:
    依据: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主体: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权益条件: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
    发展: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5、特殊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7日内转交复议机关):
    政府的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部门的派出机构→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被授权的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一般多机关共同行为→共同的上一级机关;
    数省部级单位共同行为→可向其中任一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由该数单位共同复议;
    被撤销的机关→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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