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直接责任认定
—王xx、孙xx消防责任事故抗诉案
关键词:消防责任事故拒绝整改直接责任
【案 由】消防责任事故罪
【审判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徐刑一终字第97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6月4日
【抗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孙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直接责任,是负有消防安全义务的人经消防监督机构 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责任,而非消防部门对引起火灾后果的原因 所认定的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x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地下酒吧转让给被告人孙志xx,转让协议约定,王xx必需帮助孙xx完成装修,如中途退出,本协议中 止,并退还孙xx后期一切费用。两被告人在未取得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 进行酒吧改建施工,并在装潢上使用了可燃材料。消防支队对酒吧改造工程 进行检查,发现该工程未经审批擅自施工且施工内容不符合消防要求,即责令 停工整改。被告人停工一段时间后又再次开展施工,并多次拆除酒吧与相邻 的休闲屋间的石膏板。休闲屋起火,继而火势蔓延至酒吧施工现场,造成民工 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两被告人负间接 责任。
争议要点:
两被告人是否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裁判理由: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消防责任事故的刑事责 任承担,取决于对消防监督部门通知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执行。消防责任事 故罪的直接责任,是对消防安全工作所负有的直接责任,负有消防安全义务的 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责任,而非消防部门对引 起火灾后果的原因所认定的责任。因此,虽然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王华伟对本 案的消防事故负间接责任,但其仍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
本案两被告人在进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 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不顾消防安全拆除人防工事中两个经 营单位之间的石裔板,具有明显过错,签收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书》后拒绝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根据两被告人之间 的协议,可以认定王华伟负有全面完成装修工程的义务而非协助义务,应对事 故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釆取改正措 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