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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及最高法院配套司法解释重点内容
发布日期:2014-01-02    作者:110网律师
一、新修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法院执行程序;第二,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手段增加,新增“检察建议”。相关法条:第208、235条。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除了公诉职能外,检察院还要积极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如提供抗诉,本次增加了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实行小额诉讼制度,必须满足三个调解:只能是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必须是统筹地区地方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实行小额诉讼制度,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一审终审,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当即生效,不可上诉。
四、新民诉法第196197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就依据担保登记等证据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审查,成立后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实现债权。若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后当事人提起诉讼。
五、新民诉法第5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类似于传统的审判监督程序,又区别于审判监督程序。传统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在穷尽一二审程序或者一审后未上诉,一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一种救济程序,主要途径有三条:法院自查,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只能靠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走的程序也不是再审程序。可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优点在于第三人权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知情不能维权的情况下,通过此种方式推翻已生效的裁判,给第三人维权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但是要提醒的是,第三人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硬性条件:1、未参加诉讼不是自己的原因;2、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错误;3、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能成立。
六、新民诉法第194195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执行。但要注意:1、调解协议必须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2、必须双方共同申请确认;3、必须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4、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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