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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辅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经济法辅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义务签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下列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a.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b.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c.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推定: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第二天开始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

(1)合同形式: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唯一性没有要求: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解除及补偿: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报酬支付:一般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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