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劳动合同义务”—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一、保密义务
(一)保密义务是否有期限?
虽然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保密义务的期限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但劳动者对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掌握的相关秘密有保守的义务,且这种保密义务是无期限的,除非经用人单位允许或相关秘密被公众所知悉外。保密义务作为一种“后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种附随义务,是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对每一个劳动者的基本要求。
(二)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密义务范围包括劳动者因工作接触到的、获知或负责完成的一切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如公司的商业计划、管理方法、产品战略、经营状况、客户资料、财务信息、人事信息等;技术信息如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方案等。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对相关的保密义务及其范围进行约定。
(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保密津贴,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保密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订立的合法约定便是有效的,是否约定了保密津贴不是保密协议有效的必然条件,这也是保密津贴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差别。
一般情况下,保密义务作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附属义务,其合理对价包含在劳动报酬里面。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另外约定支付保密津贴。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保密津贴,劳动者也仍应遵守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四)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保密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受其约束。劳动者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的,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者将工作过程中掌握的保密事项进行使用或者披露给其他第三人的,其应与第三人一起对用人单位的相关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竞业限制义务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通知第38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
(三)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是否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且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无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该竞业限制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另外上文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90条也适用于此,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的,应当与新用人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律师提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是不可避免的,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必须得到切实有效地法律保护。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性质及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根据笔者上述分析,区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针对性地约定具体范围、期限、补偿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平衡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