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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的合同后义务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劳动者的合同和义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接时支付。
这是什么意思呢?劳动律师为我们解读,就是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候,如果企业要付员工偿金,员工的工作交接还没有完成,企业可以暂时不付,等员工什么时候交接工作完成了,企业再付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这种规定对企业还是比较有利的。我们有些人也许已经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在给企业设定的合同后义务中,定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的15天之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有的用人单位会说:“15天之内办理这事,我们做不到。按照很多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的操作流程,如果员工终止合同了,我们这个月去社保中心,做员工的转移单。按照社保中心的工作流程只能在下个月。那我们怎么办呢?”所以,在条款具体实施的时候,会有这样一些现实问题,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跟现实的操作可能是有冲突的,不是我们的意志所能左右得了的。这种情况如果出现的话,当然不能怪用人单位。另外,用人单位如果跟员工解释的话,从法律上也勉强可以解释通,比如说法律规定在15天之内为劳动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但没有说一定要办完。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说,已经开始给他办理了,办不办得完不是我们能决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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