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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诈骗罪 判决缓刑
发布日期:2013-12-25    作者:郑兰运律师
XX犯诈骗罪   判决缓刑
 
一、   案情介绍
2013629时许,被告人高XX、李XX、陈XX伙同吴XX(另案处理)并纠集被告人叶XX、叶XX、叶XX租被告人袁X驾驶的面包车去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市场行骗。被告人高XX、李XX、陈XX、叶XX、叶XX、叶XX在普君市场内以摆摊卖药的方式行骗,其中由被告人叶XX、叶XX、叶XX游说被害人过来摊位买药,高XX、陈XX、吴XX负责检查被害人身体并欺骗被害人已得病要用他们所销售的药膏才能治好,被告人李XX负责游说被害人购买药膏以及跟随被害人到银行取钱,被告人袁X负责驾驶车辆搭载被害人到银行取钱,六被告人合力骗得被害人梁XX现金人民币7525元。得手后,被告人袁X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高XX、李XX、陈XX、叶XX、叶XX、叶XX离开现场。
20137238时许,被告人袁X再次驾驶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高XX、李XX、陈XX、叶XX、叶XX、叶XX去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百旺城市场,以上述同样方法骗得被害人蒋XX现金人民币5000元。
二、   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自被告人李XX被刑事拘留后,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李XX均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其也向法庭明确表述,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的制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愿认罪属法定的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首先,犯意的产生,不是李XX提起;
其次,销售药膏行为人的分工,不是李XX安排决定;
再次,分配款项的多少也不是李XX决定;
最后,销售场所的选定也不是李XX决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X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3、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较轻;
首先,被告人李XX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伤害;
其次,被告人李XX主动请求辩护人联系家属,想方设法将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经辩护人多次与本案被害人沟通,涉案的两名被害人均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近亲属已经共同将涉案的相关款项全部退还给两名被害人;两名被害人鉴于被告人近亲属的诚意,鉴于受到的损失已经全部得到弥补,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向公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上述情节,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李XX具备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XX同时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1)、被告人李XX犯罪情节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且已经用自己的行动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XX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给司法机关。
2)、被告人李XX有悔罪表现。
在辩护人多次依法会见被告人XX的过程中,被告人都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希望审判机关能够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告人李XX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被告人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具有自愿认罪情节,且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悔罪表现良好。故,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对被告人XX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方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用。
XX平时遵纪守法,表现一直较好,家庭和睦,和邻居相处也很融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地方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用。
综上所述,被告人XX自愿认罪,且是初犯,有多种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些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兰运
                  2013 12月16
 
三、   判决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12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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