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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3-12-25    作者:孙奎律师



广告公司合同纠「案情回放」2011年1月3日,吴某被聘至一家生产加工企业从事手机原件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月工资3000元,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13年5月初,吴某在工作时不慎被磨具将左手压伤,后入院治疗总计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在工伤发生后,该企业拒绝为吴某申报工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于2013年6月中旬自行申报工伤,并经过人力社保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但在吴某工伤休假期间,该企业认为吴某伤已经痊愈并于今年8月6日停工留薪期满之前将吴某开除,而且没有给吴某任何补偿。在双方协商无果后,吴某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最终,其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以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8万余元。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吗?二、工伤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吗?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额的标准该如何计算?
  首先,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明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做法应属于违法解除。
  其次,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既然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且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为了保护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就不得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具有选择权。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后,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工作不足半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本案,劳动者吴某在工伤期间被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企业的做法明显系违法解除,故吴某有权利要求该企业支付工伤期间的所有工伤待遇,同时,也有权要求该企业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报通讯员 潘晓彤)来源: 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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