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波刘某某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案例
2013年宁波刘某某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案例
2012年5月29日下午1:30左右,在宁波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刘某某骑着电瓶车上班途经过四眼锲街路口时,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撞到致伤。刘某某遂被送至宁波市李惠利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骨骨折,颅内积气,左颞头皮血肿,右耻骨上支骨折。2012年6月27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刘某某的家人通过网站联系到李红利律师。李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刘某某系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工伤。同时,刘某某可以向对方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等要求侵权的赔偿责任。李红利律师帮助刘某某进行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刘某某的交通事故案件和工伤案件同时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
2013年5月,李律师帮助刘某某向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顺利拿到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款13余万元。但是工伤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宁波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外债拖欠过多,已经将公司关门停业,人也不知所踪。但是,刘某某受工伤前一直在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刘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结算。2013年9月,刘某某的工伤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等多个程序,最终在李红利律师的努力下,刘某某从社保机构得到工伤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赔偿款合计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