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一般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
(1)概括性。(2)普遍性。(3)专属性。(4)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