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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般人格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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