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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复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3-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即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 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固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A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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