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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12-21    作者:郑兰运律师
XX犯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及本案案卷材料,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现根据今天的法庭审理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
二、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自被告人李XX被刑事拘留后,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李XX均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其也向法庭明确表述,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的制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愿认罪属法定的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首先,犯意的产生,不是李XX提起;
其次,销售药膏行为人的分工,不是李XX安排决定;
再次,分配款项的多少也不是李XX决定;
最后,销售场所的选定也不是李XX决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X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四、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较轻;
首先,被告人李XX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伤害;
其次,被告人李XX主动请求辩护人联系家属,想方设法将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经辩护人多次与本案被害人沟通,涉案的两名被害人均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近亲属已经共同将涉案的相关款项全部退还给两名被害人;两名被害人鉴于被告人近亲属的诚意,鉴于受到的损失已经全部得到弥补,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向公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上述情节,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XX具备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XX同时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1、被告人XX犯罪情节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且已经用自己的行动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XX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给司法机关。
2、被告人XX有悔罪表现。
在辩护人多次依法会见被告人XX的过程中,被告人都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希望审判机关能够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告人XX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被告人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具有自愿认罪情节,且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悔罪表现良好。故,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对被告人XX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方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用。
XX平时遵纪守法,表现一直较好,家庭和睦,和邻居相处也很融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地方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用。
综上所述,被告人XX自愿认罪,且是初犯,有多种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些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兰运
                  2013 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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