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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外伤后金属异物残留的争议
发布日期:2013-12-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201174日,赵某因“外伤致右手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前往A医院处急诊,检查:右手食指压痛(+),活动受限;给予清创包扎,TAT(破伤风杆菌肉毒素)1500μ肌肉注射。
2011819日,赵某因“右食指肿痛1月”再次前往A医院处复诊,检查:右手食指背侧中节小肿块,可推动,光滑;诊断:右手食指肿块,建议择期手术(预约1113日上午九时门诊手术)。2011828日,赵某因“右食指肿痛1月”再次前往A医院处复诊,检查:右手食指背侧小肿块,质韧,压痛(+),有外伤史;诊断:右食指肿块;摄片检查示:右食指近节指骨头金属异物;次日行手术取出。
专家评析
1、赵某右手食指外伤急诊,A医院在对赵某的整个医疗过程中,接诊医生的诊疗过程不规范,既不详细询问病史,也不予摄片未能详细检查伤口(无伤口部位、大小、程度等相关描述),以致漏诊右食指近节背侧金属异物,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2、赵某复诊时对右食指伤口曾多次提出疑问,A医院也没有认真复查伤口或早日行相关的摄片检查,延误诊断和治疗近2个月,且缺乏金属异物取出的术前、术中和术后病历记录,没有告知术后康复等相关注意事项,不符合医疗程序和规范。
因此,A医院对赵某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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