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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通知家属”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12-15    作者:孙新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中“通知家属”的情形
     原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其一,无法通知;其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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