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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果多因故意伤害累犯
发布日期:2013-12-12    作者:110网律师

一果多因故意伤害累犯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核准程序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洪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2集(总第49集)
裁判规则:
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因自身原因诱发冠心病而死亡,被害人死亡系一果 多因,可以在法定刑以下进行量刑,此前被判处过刑罚,按累犯处理。
基本案情:
2004年上诉人与案外人在相同区域内经营具有竞争的项目,二人因争地 界发生过矛盾。上诉人女友酒后故意摔坏案外人摊位上的物品,并与案外人 女友发生争执。被害人进行劝阻,上诉人女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扭打,上诉 人挥拳连击被害人的胸部和头部,被害人在被打后追撵上诉人的过程中倒地 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 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柰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心跳骤停而猝死。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如何量刑。1994 年上诉人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 构成累犯。
裁判理由:
上诉人听闻其女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挥拳连击被害人的胸部和头部,造 成被害人心脏病发作死亡。上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客观 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虽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 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曾因犯罪被判刑, 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于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 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 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被害人的死亡,系一果多因,上诉人的伤害行为只是 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所以应依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 定,在法定刑以下对上诉人进行量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 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 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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